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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关校外托管机构安全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23

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有效保障托管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1.通过信函,请将意见发至: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30号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223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至: 。

附件: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宿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固定场所设立并依法登记,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护、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招收学龄前儿童,不得接受托管学生过夜住宿。

第四条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相关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办学许可。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由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检查、传染病防控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相关消防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周边治安秩序、安保设施、学生接送车辆以及驾驶人员、托管学生住宿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掌握经营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和联合执法,处理相关投诉。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发现校外托管机构无证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

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经营:

(一)具备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场所、设施;

(二)具备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下列场所禁止设立校外托管机构:

(一)属于住宅用房的;

(二)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的;

(三)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